報稅Q&A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房租僅能擇一申報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4/23 10:20

Q:高雄市洪小姐問:我去年上半年租屋居住,下半年貸款買房屋,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不可以同時申報扣除房租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

A:高雄市國稅局回答:根據稅法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列舉扣除30萬,但每戶以一屋為限,而且要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至於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12萬元。

不過,納稅人如果已經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就不能再列舉扣除房租支出,也就是說,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時,不能同時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及房租支出,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因此,納稅人如果去年上半年租屋居住,下半年貸款購買自用住宅,雖然房租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發生期間並未重複,但報稅時只能擇一申報扣除,考量節稅效果,納稅人應選擇可扣除金額較高者申報。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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