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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 有8大新規定
時報資訊網 更新日期:2008/04/28 09:28 【王信人台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將於
年度報稅書表也有新規定,把基本所得額申報欄位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欄位,區分為「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及「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前者經所得、損失相抵後仍有所得時,可自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中扣除,後者則不適用。
由於財政部過去查獲到實物捐贈有很大的逃漏稅案件,今年在申報書表中特別要求,申報列舉扣除非現金捐贈者,必須填寫「實物捐贈取得來源」,包括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及金額。
對於有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者,也新規定要填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總額」的欄位。
此外,因為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已改採分離課稅,所以今年報稅,不需合併計入在綜合所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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