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薪資所得 可分開計稅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5/18 04:31 黃詩凱台北報導

我國稅法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所得稅,但薪資所得可以視情況,選擇分開計稅。國稅局官員說,在納稅主體選擇不變前提下,即使申報時未註明薪資分開計稅,國稅局也會自動替納稅義務人選擇最有利方式報稅,若有多繳稅款也會退給民眾。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但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不過仍然要合併在同一張申報書當中報繳,這一點必須要注意。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亦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報稅。

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綜所稅課官員表示,夫妻薪資分開計稅,必須注意分出去的一方,只能減除本人或配偶自己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官員舉例,假設1對夫妻年所得200萬元,其中夫薪資所得80萬元、妻薪資所得100萬元,此對夫妻可以自由選擇由妻子或者丈夫為納稅主體,選定之後,另1位的薪資所得即可分開計稅。

前例假設選定丈夫分開計稅,只要不是稅法規定的老年、孩童或是其他無謀生能力者,在扣除7.7萬元免稅額和7.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之後,得到所得淨額64.5萬元,即適用最高13%的課稅級距,而非兩人所得合計的21%甚至30%級距,因而能有效節稅。

部分民眾不知或不熟悉此項規定,但綜所稅課官員說,只要不變更納稅主體,國稅局會在勾稽查核時自動幫民眾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若有退稅即會將支票寄出或轉帳到民眾指定帳戶。

因此,即使在申報時未將薪資分開計稅但實際會因分開計稅獲得好處的民眾,將可能會在退稅時節,收到意外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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