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滿20歲申報須符規定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5/20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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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回答: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由納稅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受扶養親屬。
所謂「在校就學」,指的是就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就讀如先修班、學分班、補習班、未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地區學校等,因為不具有「正式學籍」,就不符合「在校就學」的條件。
至於「無謀生能力」則是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並取得醫院證明;包括無所得或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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