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滿20歲申報須符規定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5/20 04:09

台北縣先生問:我兒子去年4月退役,目前沒有上班,全力準備留學考試,唯一收入只有服替代役時,服務單位給的一張薪資扣繳憑單1,000元,我可否申報他為扶養親屬?

新竹縣先生問:我的小孩今年25歲,去年因準備研究所考試而未就業,但有參加補習班補習,今年報稅時,我申報他為扶養親屬,國稅局卻說不能申報,我的小孩無所得且由我扶養,為何不能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回答: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由納稅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受扶養親屬。

所謂「在校就學」,指的是就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就讀如先修班、學分班、補習班、未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地區學校等,因為不具有「正式學籍」,就不符合「在校就學」的條件。

至於「無謀生能力」則是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並取得醫院證明;包括無所得或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

先生及先生的子女都已滿20歲,目前沒有在校就學,而且並非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因此,雖然先生及先生的子女未就業、無收入,但並不符合申報扶養親屬的條件。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eo的理財資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