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保費 併計遺產課稅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6/19 04:09

Q:台南郭小姐問:為了節稅而買儲蓄險、投資型保險,是不是需要滿兩年以上?如果沒有滿兩年就已身故,是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A財政部賦稅署回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保險給付並非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壽險等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雖然遺贈稅法規定保險給付免稅,但國稅局發現,不少富人利用這項規定,蓄意以購買躉繳保單的方式規避遺產稅,因此,對於高齡或重病者購買躉繳保單的避稅行為,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將其支付的鉅額保費併計遺產課稅;雖然不少納稅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結果多數是國稅局勝訴。

另外,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給付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死亡給付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也就是說,即使保險給付未被國稅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也可能涉及最低稅負的問題。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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