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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填寫不實 婦人失理賠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8/11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要保書一定要據實填寫,尤其投保前2個月內,只要曾受醫師診療或用藥,一定要告知並錄音存證,不能任由保險業務員草率勾「否」,萬丹鄉一名婦人就因此無法獲62萬元理賠,還與保險公司大打官司敗訴,繳了保費無法理賠,又要支付雙方訴訟費,賠了夫人又折兵。

萬丹鄉陳姓婦人於96125投保防癌險,保單內容載明31天後,若發現罹癌就要理賠,為幫保險業務員友人衝業績,只買最低單位50萬元,心想不會那麼倒楣,不料,投保3個月後才被寶建醫院切片檢查證實罹患乳癌,符合契約31天後罹癌理賠條款。

陳婦於426腫瘤切除手術後,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給付申請,共62萬元,竟遭保險公司所拒,保險公司查出陳婦於9512月間,即投保前1個月,曾兩度因右乳疼痛前往寶建醫院門診,要保書上「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用藥」卻勾「否」,以陳婦故意隱瞞、過失遺漏為由,拒絕理賠。

陳婦為維護自身名譽與權益,告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她向法官表示,投保時曾主動告知保險業務員,951226曾到寶建醫院做乳房攝影,結果是乳房纖維囊腫,28日回診囊腫已消失,她仍告知業務員,對方為了業績才在要保書上全部勾「否」。

法院調閱陳婦964月住院紀錄,病歷記載「求診前發現右側乳房腫塊超過6個月,疼痛漸大」,法官推算陳婦更早於951011月間,就已發現乳房病變疑慮,1226更能知腫塊可能是惡性腫瘤,又無法舉證曾告知業務員2月內診療經過,法官判陳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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