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免遺產稅的條件

 

【工商時報/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整理/2007.08.02

 

大部分的人都誤以為,只要是保險給付都免稅。

 

我們必須要理解的是,關於資產轉移,最重要的稅有三種: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人身保險有四種: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因此,交織出來的變化就非常多,必須更審慎的理解法律規定,才不會誤觸節稅陷阱。
  

就所得稅而言,人身保險基本上是都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除最低稅負制有新的限制以外,因此並非免納所有的稅賦。這是首先必須先釐清的觀念。
  

至於遺產與贈與稅法中,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為保險契約唯有被保險人身故,才會有身故保險金之理賠產生,因此可以歸納出來免計入遺產的必要條件有:一、人壽保險;二、被保險人死亡;三、有指定受益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存在,缺一不可。而且得以免稅的是「人壽保險金額」,而非一般業務員與消費者所認知的「身故保險金」就予免稅。這兩者有何差別,容後再述。
  

惟就目前國稅局及法院的見解與判決,似乎至超越了現行法律所規範的範圍,進而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待目前保險與稅務的問題。

綜括目前的現況,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無庸置疑的(除最低稅負制之列舉的情況之外),就遺贈稅課稅的問題而言,可以從四方面─ 保險動機、保險種類、投保時間與身體情況、保額及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將法院的觀點與法條引用作綜合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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