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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報稅 可列薪資費用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9/05/04 02:36 王信人/台北報導

5月申報97年度營所稅時,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因為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薪資費用法令有重大變動,員工分紅、認股權憑證、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票、董監酬勞等,都可列報薪資費用。

一、員工分紅

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得依下列規定以薪資費用列支:()員工分紅金額若以盈餘的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以盈餘8%提列),在員工提供勞務會計期間,以訂定的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等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若由公司裁量一定區間(例如依盈餘2%至10%提列),在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金額為最適當的估計,認列為費用;如果和董事會決議的金額有重大差異時,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的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列為次年度損益。

()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依第39號公報,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61212金管會的解釋令,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的酬勞成本,認列為年度薪資費用。

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 以第39號公報,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961012日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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