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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綜所稅報稅 系列之十一-捐贈 可列舉扣除額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9/05/07 02:35 唐玉麟

儘管景氣不佳,但具有愛心富人、善男信女等人,常有固定捐贈行為,包括對政府、公益團體、學校、政治團體等捐贈,依稅法,皆可列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但扣除比例不同,因此民眾捐贈後,必須要保留捐贈收據,才可享有扣除額。

目前國內一般捐贈,作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主要有三大項目:

()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捐贈:

1、對合法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贊助款的捐贈,沒有金額的限制。

()個人對私立學校捐款:

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收據正本。

()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不過,依稅規定,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但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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