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親屬錯誤 小心被補稅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4/19 04:11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多申報扶養親屬,可少繳一些稅,但如何正確申報扶養親屬,是很多人報稅時的共同困擾,申報扶養親屬不符合規定,是最常見的報稅錯誤之一,每年都有很多人因此被補稅。

事實上,受扶養親屬可以分成4大類,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伯、姪、孫、甥、舅等),申報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1、直系尊親屬: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就可以申報扶養;如果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父母,應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不能重複申報。

2、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申報扶養年滿20歲子女,要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3、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申報扶養年滿20歲兄弟姊妹,也要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4、其他親屬或家屬:申報規定較嚴格,必須符合民法「家長家屬相互間」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而且必須是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可以申報;但是,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免稅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所謂「在校就學」,以教育機關立案的學校、且有正式學籍為限,如果是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及中國的學校等,不符合申報規定。

至於「無謀生能力」,則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得醫院證明者;3、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年所得未超過免稅額

另外,申報扶養親屬時,如果受扶養親屬有所得,也要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如果受扶養親屬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1年,還是可以全年的免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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