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負擔贈與 節稅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6/19 04:09

Q:台北王先生問:我哥哥在1995年花了570萬元買了一間房子,目前房屋評定現值約43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約172萬元,還有120萬元的房貸尚未還清,請問現在哥哥想把該房子過戶給我,用贈與或買賣方式,何者較划算?

A:遠東銀行財富管理部資深經理戴素雲回答:以此個案來看,如果採贈與方式,因為該房子哥哥目前還有120萬元的房貸尚未還清,過戶給弟弟,等於是弟弟要承接哥哥120萬元的債務,基本上可以運用「附有負擔」的贈與來節稅。

也就是說,贈與淨額的房屋是以「評定現值」、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贈與淨額可再減去120萬元的負債、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以及兄弟間每人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減完之後,如果贈與淨額小於零,弟弟就不用繳任何贈與稅。

經試算後,贈與淨額約215萬元,扣除120萬元負債及111萬元贈與免稅額之後,贈與淨額已小於零,所以哥哥過戶給弟弟後,並不需要繳交贈與稅,只需繳交八萬多元的土地增值稅,和6%(約25,000元)的房屋契稅;但弟弟必須出示所得等資料,證明自己有承接哥哥120萬元負債的還款能力。

如果是哥哥過戶給弟弟以買賣方式處理,二等親買賣不動產總額,房屋同樣是依據評定現值、土地是依據公告現值計算;賣方(哥哥)要支付八萬多元的土地增值稅,買方(弟弟)要負擔約25,000元的房屋契稅。

此個案兄弟買賣的房子總額約215萬元,還可扣除120萬元的房貸,等於是弟弟要再支付95萬元給哥哥。兩相比較,如果哥哥只是單純的想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並不是真的要進行買賣,建議直接採「附有負擔」的贈與方式,比較簡單。

(記者楊雅民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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