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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全數扣除 勞退自提金 免計入薪資所得

更新日期:2008/03/04 09:24 【黃詩凱台北報導】

 五月報稅日期逐漸接近,實施近三年的勞工退休新制,參與人數逐漸增加,部分國稅局也不時接獲有關自願提繳勞退新制是否須課稅的疑問。

 對此,國稅局官員說,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自願提繳部分,只要在薪資的六%以下,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因此,依照前述規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同時,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勞工在其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既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在每月薪資六%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也不用列入「給付總額」申報。

 由於九十六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已於九十七年一月卅一日截止,國稅局呼籲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注意,勞工在其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如果誤併入所得人薪資所得,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者,為維護所得人權益,可盡速至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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