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抵押利息納入儲扣額 遭剔除

時報資訊網 更新日期:2008/03/29 13:02 【黃詩凱台北報導】

 報稅季節將近,民眾已陸續開始整理扣繳憑單和相關證明,以利報稅。其中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十分繁瑣,國稅局官員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花心力列舉之後卻不能扣抵,白費功夫。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時,合計全年不超過廿七萬元,可以全數扣除,若超過廿七萬元,以扣除廿七萬元為限。

 不過,國稅局官員說,部分原本免稅或分離課稅的利息收入,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中包括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的利息,以及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還有依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等。

 官員指出,財政部一度有意修法,調降此一扣除額,降為廿萬元,因影響人口只有六%,但後來因考量部分銀髮族依靠退休金利息過生活,調降可能影響選票,因此作罷。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往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常看見納稅義務人誤將抵押利息所得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後被稅局剔除,引發爭議。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抵押權設定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符合所得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因此在報稅時,該筆利息收入,不得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抵稅,但必須列入所得總額中申報,請民眾也小心留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eo的理財資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