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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繳方式 所得人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8/05/05 07:40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薪資扣繳方式改變,導致擁有較多非固定薪資如獎金、加給的民眾,每月扣繳稅款大幅上升。為免民眾每月可支配所得變少,財政部同意個人可依全月所得狀況,隨時調整扣繳方式,不論所得人選定採查表或按6%扣繳率扣稅,扣繳單位不得拒絕,全年亦無變更次數限制。

財政部准許民眾彈性調整個人所得扣繳方式,將使民眾擁有自行決定每月扣繳稅款高低的權限,對民眾有利。但扣繳單位的扣繳作業成本,卻將因此大幅上升。

目前個人薪資所得的扣繳方式有兩種,一是按薪資扣繳稅額表,以受薪人自行填報的扶養親屬人數,與全月給付所得水準,按表訂金額扣稅;一種則是不問扶養親屬人數,一律按6%的固定扣繳率扣稅。

修正後的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今(97)年37起生效,薪資所得固定扣繳率由10%降為6%,且不再區分是按月給付的固定薪資,或不定時給付的非固定或兼職所得,均按「全月給付總額」,由受薪人自行選擇以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稅,或按6%固定稅率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新的扣繳規定,薪資扣繳改以「月」計,不論當月發放次數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累計扣繳。因此當累計薪資總額達一定金額時,查表扣繳的稅款就會高於按6%稅率所扣稅款。

舉例來說,甲公司45給付A薪資5.6萬元後,同月20日再支付營運工作獎金2萬元,A選擇查表扣稅,4月薪資即應以全月給付總額7.6萬元,按表載金額扣繳4,740元稅款。扣繳制度改變前,A只需就5.6萬元薪資扣繳2,140所得稅,現在則要多扣2,600元,但若A不按查表,選擇改以6%扣稅,扣繳稅款就會降至4,560元,較查表扣稅減少180元。

財政部說,當個人某一月份領取的薪資所得不只一筆,累加當月所得後總額較高時,選擇由查表扣繳改為按6%固定稅率扣稅,全月薪資將不致有「變少」的感覺。財政部指出,所得人有權要求扣繳單位變更所得扣繳方式,全年變更次數不設限。

財政部提醒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稅款有正確計算的法定義務,不論所得人選定採查表或按6%扣繳率扣稅,均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累計應扣稅款。若在扣繳稅款後,所得人選擇改變扣繳方式,可扣減當月前次已扣稅款後的餘額退補扣差額,重新調整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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