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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扣抵遺產稅 注意有上限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5/13 04:33 黃詩凱台北報導

我國稅法規定生前2年贈與財產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依規扣除,但有上限,民眾應該小心注意,避免繳冤枉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不過,國稅局官員說,前述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否則將依規減除。

北區國稅局最近受理1件遺產稅申報案,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留財產1.3678億元,並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不動產1.0265億元繳納的贈與稅3,361萬元,全數列為遺產稅扣抵額,申報應退還稅款。

經該局審查核定遺產淨額5,662萬元,應納遺產稅額1,708萬元,依前述法令規定計算,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的扣抵額上限為1,708萬元,核定無應納稅額,亦無應退稅額。

以前述案例,除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有其非常必要事由,否則因其生前贈與行為反而增加了1,653萬元的租稅負擔,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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