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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舉扣除 無上限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5/18 04:31 黃詩凱台北報導

申報綜所稅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除有保險給付部分外,可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沒有上限,只要拿得出繳費收據,納稅人就能全額列報,降低納稅負擔。

不過,國稅局官員說,醫藥費的列舉扣除,有正面表列的規定,如果不屬規定機構,即使有醫藥費收據,也不可以扣除。

官員指出,列舉扣除以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為限,或者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民眾在選擇醫療院所時,應該將此納入考量。

此外,如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赴國外就醫時,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也可列報扣除。不過往返的交通費、旅費並非屬於稅法規定的「醫藥費」範圍,因此不得從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扣除。

官員分析,看病收據是否可以節稅關鍵在「是否和醫藥及生育直接相關」以及「能否檢具完整正本憑證」二大重點要項。

不過,國稅局官員也提醒民眾,若想節稅而拜託醫師開立不實的繳費支出,一旦被查獲,除被剔除補稅之外,還有可能觸犯法刑法的「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此外所得稅法規定受有保險理賠醫療支出,不得扣除,也是民眾須注意事項,但若醫療支出金額過高,超過保險給付,仍可就超額部分檢附相關憑證,列報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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