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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錯報 報稅疏忽 可補報更正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5/20 04:09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雖然每年都要申報綜所稅,但還是有不少納稅人會發生漏報、錯報的情況,台北市國稅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疏忽,提醒納稅人要多加注意。

國稅局指出,報稅常見疏忽,包括:

一、捐贈,對未登記或未設立的團體及廟宇之捐贈,或有相對代價給付者(如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入會費等),不得申報扣除;

二、保險費,只有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可以申報,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保險費不能扣除。

三、購屋借款利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以減除儲蓄投資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且房貸利息與房租支出不能同時列報;

四、災害損失,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否則不予認列。

五、對私立學校捐款,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報金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50%為限;未經該基金會而直接對私校捐贈,列報金額則以所得總額20%為限。

六、醫藥及生育費,以付予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減除。

七、房租支出,以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自住的房屋租金為限,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房租,不得申報扣除;

八、財產交易損失,須為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才可申報,且列報財產交易損失金額,不得超過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九、儲蓄投資:僅限扣繳憑單代號為「5A」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憑單代號「71M」者,才可在27萬元限額內列報。

十、教育學費:只有受扶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其教育學費才可扣除,本人、配偶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不得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在62日前重新上傳即可;若綜所稅申報期限已截止,不論先前採用何種申報方式,都必須以書面重新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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