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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且未婚不能單獨申報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5/23 04:09

新竹市小姐問:我妹妹未滿20歲,現在半工半讀,去年所得22萬元,我的父母是無謀生能力者,已被我申報為扶養親屬,我的妹妹可以自行申報綜所稅嗎?還是得跟我合併申報(我已滿20歲,未婚)?

台北市小姐問:請問姊姊已婚與妹妹不同戶,妹妹已滿20歲,仍在學,可否申報扶養妹妹?

財政部賦稅署答:子女未滿20歲(1988年以後出生者),除非已婚,否則即使有所得,也不能單獨申報綜所稅,須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如果是去年滿20歲(1987年出生者),則可以選擇單獨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小姐的妹妹未滿20歲,雖然去年有所得22萬元,但仍應與扶養人合併申報綜所稅;由於小姐父母是無謀生能力者,已由小姐申報扶養,因此,小姐的妹妹也可由小姐申報扶養,其所得也要合併申報綜所稅。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也可以申報扶養;小姐妹妹雖已年滿20歲,但仍在校就學,只要妹妹是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就可以由小姐申報扶養,須檢附在學證明。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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