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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再加一道防護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7/06 04:33 薛孟杰台北報導

為保護經濟弱勢的消費者,現行民法針對分期付款買賣,設計了「期限利益喪失」以及「解約扣價」兩項限制型契約條款,但在買賣實務中,賣方常在定型化契約中,另訂特約條款予以排除,立委已完成連署提案修改民法,禁止排除限制型條款,確保消費者權利。

民法針對分期付款買賣,訂定「期限利益喪失」及「解約扣價」條款。

所謂期限利益喪失,是指若買方分期付款有遲延時,除非買受人遲付的金額已達到全部金額的五分之一,否則賣方不可請求一次付清。

至於「解約扣價」條款,則是指分期付款買賣中,如果賣方與買方解除契約時,雖可扣留已收到的款項,但所扣留的數額不可超過貨品使用代價及標的物損害的賠償額。

由於上述兩項有利買方的民法條款,賣方通常會在簽訂分期付款買賣條款時,在契約書中載明消費者自願放棄或同意排除,常造成消費糾紛。立委黃義交因此提案,在民法第389390條條文,分別增訂「該條款不得以特約變更或免除之」的文字。

也就是說,一旦該提案完成三讀,即使賣方在與買方簽訂分期付款契約時,在定型化契約中明訂排除「期限利益喪失」及「解約扣價」條款,但這項要求並不具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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